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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以前年度的发票,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发布人: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17-08-21 09:09:09

问:发票抵扣所得税有没得时间限制,取得1年前的发票,能不能抵扣所得税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已取得发票,能补充提供凭证的,可以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后,企业因未及时取得发票导致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方可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