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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12个案例(含转租、免租)和7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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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例1】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例2】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例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2.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例4】单纯的墙面出租不属于房产出租,该处房产仍应按从价方式缴纳房产税,即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例5】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国税发〔2003〕89号)


      3.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例6】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中央空调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立式空调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例7】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性质上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是可以随意移动的灭火器材,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4.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2010〕121号)


      5.地下建筑缴纳房产税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财税〔2005〕181号)


      6.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1.2%。

      其中: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率12%。

      【例8】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例9】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10〕121号)

      【例10】自有商业房产部分自用另外一部分出租,房产税如何缴纳:

      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例11】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他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能单独计价或者计价明显偏高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扣除。

      【例12】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7.个人房屋的房产税

      (1)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1986)财税地字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