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新闻

到2018年,企业涉税实务36项要发生重大变化!涉及企业和个人

源恒科技

      1.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税人信用太重要了!)

      2.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纳税申报地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3.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

      4.办税服务厅不设置新办纳税人补充登记窗口,“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

      5.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实行网上报验。

      6.简化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7.制定简易注销办法,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8.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

      9.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10.简涉税资料报送,2018年年底前精简四分之一以上,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11.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

      12.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属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理转变的要求,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简并整合日常事务性管理事项,健全完善税源管理的衔接机制和配套制度,税收管理员主要做好以风险应对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实现管理方式转型。

      13.全面推行实名办税。(提醒办税人员将被监控哦,离职要做好实名制交接、不要出借会计证等)

      14.建立税务系统内部追逃清单。加强异常普通发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风险信息交换,推进非正常户、D级信用户、涉嫌骗税和虚开发票纳税人等风险情报信息共享,提升跨区域风险监控能力。(进销不符、失控发票、走逃企业的发票,企业要加强防范)

      15.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缩短评价周期。

      16.建立办税人员涉税信用管理制度。以推行实名办税为契机,归集办税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办税人员涉税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之间的联动。(比如说你现在公司虚开发票了,你的信用出现污点,你哪一天换工作了,你去下家工作信用也会有污点。会计啊,以后一定要处理好自己的信用,不要干违法的事。)

      17.将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作机制。(刚刚遇见一会计,自己都不知道为什么不能坐飞机和高铁了)

      18.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19.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20.推行税控器具网上变更,取消发票领购簿等规定。

      21.公路通行费可以开具电子发票了(企业汽车办理一个ETC,汇总打印电子发票,可以实实在在抵扣过路过桥费进项税额)

      22.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企业所得税表应该减少点)

      23.纳税申报表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希望“当月认证未申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该条能修改)

      2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25.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的一体化申报缴税。

      26.税务总局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27.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税银协议,实现线上线下一方签署双方互认。

      28.实现纳税人“进一个门、上一个网、办两家事”。(办国税局、地税局事)

      29.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说白了,罚的明白,很多省市已经有了!)

      30.规范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31.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对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主要做好风险提示提醒,促进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又是纳税信用)

      32.加强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跨区域稽查范围,提升税务稽查资源的配置效率。

      33.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34.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功能

      35.加快金税三期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36.推荐进度(2018年完成)

      2017年10月底前,推出一批接地气、消“痛”疏“堵”、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具体改革措施,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2018年2月底前,再推出一批深化改革措施,显著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2018年10月底前,持续完善各项改革举措,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

      2018年10月后,与其他各项改革集成融合,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